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蔡錦祥 即菓子工坊烘焙坊山外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2年8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月,已於10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前之103年1月21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金湖鎮庫存款專戶│台灣土地銀行│101年11月23日│8400元│BEB0000000│菓子工坊烘焙坊││蔡西湖│金門分行││││山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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