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啟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啟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啟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江啟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刑法第50條雖已由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惟因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該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適用本案受刑人所定應執行之刑其結果要無影響,故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三、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67號判決判處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1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65、1487號判決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嗣經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再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92、394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惟上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510號裁定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則附表編號1至4、5至15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江啟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1.08.13│101.08.13│102.01.30│├──────┼─────────┼─────────┼─────────┤│偵查(自訴)機│苗栗地檢101年度毒│苗栗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636號│偵字第1636號│偵字第461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97號│101年度訴字第797號│102年度訴字第767號││審││││││├────┼─────────┼─────────┼─────────┤││判決日期│102.03.29│102.03.29│102.05.13│││││││├─┼────┼─────────┼─────────┼─────────┤│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97號│101年度訴字第797號│102年度訴字第767號││││││││├────┼─────────┼─────────┼─────────┤││判決確定│102.03.29│102.03.29│102.06.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056號│助字第1056號│字第6258號││├─────────┴─────────┴─────────┤││臺中地檢102執更字第2356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5年5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102.01.30│101.12.14│102.01.30│├──────┼─────────┼─────────┼─────────┤│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61號│字第3546號等│字第3546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事├────┼─────────┼─────────┼─────────┤│實│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6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2│103年度上訴字第392││審│││、394號│、394號││├────┼─────────┼─────────┼─────────┤││判決日期│102.05.13│103.04.29│103.04.29│├─┼────┼─────────┼─────────┼─────────┤│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6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2396號││├────┼─────────┼─────────┼─────────┤││判決確定│102.06.03│103.07.16│103.07.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007號(編號5至│││字第6258號【臺中地│15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檢102執更字第2356││││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7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3年9月│││(判2次)│(判2次)││├──────┼─────────┼─────────┼─────────┤│犯罪日期│①101.12.20│①102.01.25│101.02.18│││②102.01.26│②102.01.27││├──────┼─────────┼─────────┼─────────┤│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3546號等│字第3546號等│字第3546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2│103年度上訴字第392│103年度上訴字第392││審││、394號│、394號│、394號││├────┼─────────┼─────────┼─────────┤││判決日期│103.04.29│103.04.29│103.04.2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2396號│2396號││├────┼─────────┼─────────┼─────────┤││判決確定│103.07.16│103.07.16│103.07.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007號(編號5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3年8月│││││(判3次)│├──────┼─────────┼─────────┼─────────┤│犯罪日期│101.02.28│101.05.01│①101.06.21│││││②101.08.10│││││③101.08.16│├──────┼─────────┼─────────┼─────────┤│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3546號等│字第3546號等│字第3546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2│103年度上訴字第392│103年度上訴字第392││審││、394號│、394號│、394號││├────┼─────────┼─────────┼─────────┤││判決日期│103.04.29│103.04.29│103.04.2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2396號│2396號││├────┼─────────┼─────────┼─────────┤││判決確定│103.07.16│103.07.16│103.07.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007號(編號5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判2次)│├──────┼─────────┼─────────┼─────────┤│犯罪日期│101年7月間│101.06.27│①101.05.01│││││②101.07.2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3546號等│字第3546號等│字第3546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2│103年度上訴字第392│103年度上訴字第392││審││、394號│、394號│、394號││├────┼─────────┼─────────┼─────────┤││判決日期│103.04.29│103.04.29│103.04.2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2396號│2396號││├────┼─────────┼─────────┼─────────┤││判決確定│103.07.16│103.07.16│103.07.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007號(編號5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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