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三三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灰色圓形錠劑壹顆(實秤毛重零點玖零貳零公克,淨重零點叁零貳零公克,取樣零點零貳零零公克,餘重零點貳捌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三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灰色圓形錠劑一顆,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查,扣案之灰色圓形錠劑一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藥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實秤淨重○.九○二○公克,淨重○.三○二○公克,取樣○.○二○○公克,餘重○.二八二○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藥中心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航藥鑑字第○九六一六五五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見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三三號卷第四十頁),係屬違禁物,依首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核卷證資料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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