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亮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亮(下稱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