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洪貴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明來 即健興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7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莊心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