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0號上訴人 宋俊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祐建設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1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17萬7,30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2,376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