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77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簡字第770號原告甲○○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住同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衛署訴字第096002152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甲○○於網站(網址:http://www.ttsk
azu.com.tw/2-k.asp)刊登「糙米茶」「蔬菜湯」食品廣告,內容敘述「…體質虛寒者的特徵:1、容易感冒、打噴嚏、流鼻水、咳嗽且痰很多,不容易痊癒。…糙米茶屬燥熱性食品,…感冒經過4天以後,會變成痰多(痰是體質轉為寒冷的指標),再飲用糙米茶,能補元氣,對病情有很大的幫助。」等詞句,經苗栗縣衛生局於民國(下同)96年3月3日查獲,移送被告所屬衛生局查證,認定該廣告涉及誇大、易生誤解,被告桃園縣政府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於96年4月9日以府衛食字第0960004126號行政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在網站上廣告內容只陳述體質虛寒者的特徵,如感冒
、打噴嚏、流鼻水等,再介紹該產品「糙米茶」屬燥熱性食品,飲用糙米茶,能補充元氣,對病情有很大的幫助。查桃園縣衛生局所編印之「食品違規廣告面面觀」冊子,在第貳、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一、通常可使用之例句: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減少疲勞咸、、、中提到「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減少疲勞感」等的敘述是合乎被告所屬衛生局的「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的規定,這些詞句當中不乏包含形容適用者狀態詞彙,例如:產前、產後、病後、疲勞咸、、、等。而體質虛寒者的特徵即是對適用者狀況的陳述,再則產品本身的陳述「燥熱性食品」、「調整體質」、「幫助」等。也都不是規定「不得宣稱之詞句敘述」內的詞句。陳述虛寒體質,及介紹產品使用「幫助、調整體質」都是符合冊子裡的規定,不符合涉及誇大、易生誤解的法規。
⒉被告所屬衛生局之罰款處分應當明白指出違法之具體辭句
才能服人。查被告所屬衛生局所編印之「食品違規廣告面面觀」冊子,二、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詞句。例如:改善體質、強化細胞功能等。本人在個人網站上所說明之「糙米茶」並無涉及上列違法的具體辭句,則被告所屬衛生局理應撤銷「行政裁處」之處分。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為有理由,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明定「對於食品、食品添
加物或食品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之情形」,依同法第32條第1項「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⒉本件原告之訴理由略謂:原告在網站上廣告內容只陳述體
質虛寒者的特徵,如感冒、打噴涕、流鼻水,再介紹該產品「糙米茶」屬燥熱性食品,飲用糙米茶,能補充元氣,對病情有很大的幫助。查桃園縣衛生局所編印之「食品違規廣告面面觀」冊子,在第貳、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一、通常可使用之例句: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減少疲勞感、、、中提到「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減少疲勞感」等的敘述是合乎貴局的「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的規定,這些詞句當中不乏包含形容適用者狀態詞彙,例如:產前、產後、病後、疲勞感、、、等。而體質虛寒者的特徵即是對適用者狀況的陳述,「燥熱性食品」、「調整體質」也都不是規定「不得宣稱之詞句敘述」內的詞句。
⒊查食品衛生管理法明確規定,食品之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而違規廣告之認定,係就個案所欲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後,再據以認定。本案原告於拍賣網站刊登「糙米茶、蔬菜湯」食品廣告,其內容敘述糙米茶屬燥熱性食品,而體質虛寒者特徵「…容易感冒、打噴嚏、流鼻水、咳嗽且痰很多、不容易痊癒…」,感冒經過四天以後,會變成痰多(痰是體質轉為寒冷的指標),再飲用糙米茶,能補充元氣,對病情有很大幫助,易使消費者誤解該產品對於感冒等症狀,具有預防或改善效果,其整體表現所傳達消費者訊息,影射糙米茶對體質虛寒者有改善病症之效果,已涉嫌誇大及易生誤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96年4月9日以原處分,處以3萬元罰鍰處分,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理由
一、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網站刊登「糙米茶」「蔬菜湯」食品廣告,內容敘述「…體質虛寒者的特徵:1、容易感冒、打噴嚏、流鼻水、咳嗽且痰很多,不容易痊癒。…糙米茶屬燥熱性食品,…感冒經過四天以後,會變成痰多(痰是體質轉為寒冷的指標),再飲用糙米茶,能補元氣,對病情有很大的幫助。
」等情,為原告所不爭,此有被告所屬衛生局約談紀錄影本、自電腦列印之廣告等附卷可稽,其違規事實,足可認定,被告依法處罰,並無不合。
三、原告雖稱「糙米茶」是燥熱性食品,可以調整虛寒體質,當體質調整好了,自然就不會有感冒等毛病,只是平實敘述食物調整體質的道理而已,並無任何誇大不實的情況,且原處分應當明白指出違法之具體詞句才能服人,原告不知所刊登之廣告詞句有何違法之處。惟查食品衛生管理法明確規定,食品之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上述規定本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被告為使民眾就其對上開不確定法律概念有所了解,固得提供資訊或為政令之宣導,原告所謂「食品違規廣告面面觀」即係被告所為之政令宣導。而政令宣導雖無法律上效力,惟如宣導錯誤,致人民依其宣導所為之行為仍違反法律之規定者,人民仍得主張對違法行為違法性認識錯誤,以主張免罰。本件原告並無法舉出其所為廣告與該政令宣導內容如何完全相符;且廣告是否違規,本係就個案所欲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後,始能據以判電其廣告內容是否為該不確定法律概念所涵攝之範圍。本件系爭廣告內容陳述體質虛寒者的特徵,如容易感冒、打噴嚏、流鼻水等,再介紹該產品「糙米茶」屬燥熱性食品,飲用糙米茶,能補充元氣,對病情有很大幫助,易使消費者誤解該產品對於感冒等症狀,具有預防或改善效果,已涉及誇大、易生誤解,被告認其屬違規廣告,並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各節,均無可採,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請求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第五庭法官張瓊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