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57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87號)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