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強制治療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示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示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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