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239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號九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