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74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三張本票之提示日(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及分別釋明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在提示日之後)。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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