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施用毒品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05號),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8年4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3月5日收受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月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其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8年4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已於98年4月30日收受該裁定,亦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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