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俊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俊曜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洪俊曜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5行關於「3B22D03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3B22D034號」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09公克,是被告持有之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至少為5.09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年11月22日刑鑑字第1126054931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8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B22D032、3B22D033、3B22D034、3B22D035)在卷可稽,係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吳求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1毒品咖啡包27包(含包裝袋27只)⒈經檢視均為淡黃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約84.90公克。⒉隨機抽取編號1-2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該包毒品檢驗前淨重2.98公克,取0.5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40公克)。⒊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27包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09公克。2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K盤1組3愷他命菸1支(含包裝袋1只)4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4307公克5愷他命殘渣袋1個【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047號被告洪俊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俊曜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俗稱喵喵)及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日21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歐閣汽車旅館附近停車場,向綽號「德哥」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購買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30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共5.09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另承前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價取得不詳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1月3日2時50分許, 徐怡婷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段時,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經警攔查,扣得毒品咖啡包27包、K盤1組、愷他命菸1支、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0.4364公克)、愷他命殘渣袋1個。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洪俊曜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違,且有扣案毒品咖啡包27包、K盤1組、愷他命菸1支、愷他命1包、愷他命殘渣袋1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B22D032號、3B22D033號、3B22D035號、3B22D035號)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2日刑理字第1126054931號鑑定書在卷可佐。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7包、K盤1組、愷他命菸1支、愷他命1包、愷他命殘渣袋1個,所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5公克以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故其性質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主任檢察官余彬誠檢察官吳求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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