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 黃茂富 被告 張苙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8月5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