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江英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11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0911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0911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