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 代理人  李瑞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清宏
       羅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0元(即被上訴人通行上訴人系爭540-
1地號土地範圍之土地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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