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麥可Obas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九八號),本院受理後(受理案號為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二四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歐麥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歐麥可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凌晨三時,在甲○○(MbahFideli
sMMaduabuchi,奈及利亞籍)任職保全人員之臺北市○○區○○○路○段○○號「WAXPUB」店門外人行道之公開場所,以奈及利亞語向聚集於該處之奈及利亞籍人士傳述:甲○○與女客人乙○○及丙○○等女子間有發生性關係等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並對甲○○口出英語「Fuckyou」及臺語「幹你娘」云云,使甲○○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而對甲○○公然侮辱。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證據之認定:㈠本件被告歐麥可於本院審理時,固承認其於上開時、地有與
告訴人甲○○發生口角爭執,並且有說出英語「Fuckyou」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行,辯稱:我並沒有說甲○○有與其他女子有性關係,以及對甲○○口出臺語「幹你娘」云云。
㈡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確實有與甲○○發生口角爭執,並
且有向甲○○口出英語「Fuckyou」之事實,為被告所是認,亦據證人甲○○及乙○○於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
㈢而被告於上開時、地向聚集該處之奈及利亞籍人士以奈及利
亞語傳述:甲○○與乙○○及丙○○間有發生性關係等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甲○○有當場將上情轉述予乙○○及丙○○知悉之事實,業據證人甲○○於本院上開審理期日證述屬實(同上審判筆錄參照);且證人乙○○及丙○○於本院當日審判期日均證稱:九十四年九月四日當天被告與其他奈及利亞人於「WAXPUB」店門外以奈及利亞語聊天,甲○○當時也有在場,甲○○有聽到被告提及「甲○○與乙○○及丙○○間有發生性關係」的話語,當場便轉述給我們聽,我們就直接上前向被告質問為什麼要說這樣的事情,被告馬上站起來與甲○○發生爭執等語明確(同上審判筆錄參照),由上開證述得知,因被告係以奈及利亞語傳述上開情事,證人乙○○及丙○○無從立即知悉被告談話內容,然由證人乙○○證稱:被告向甲○○指摘為何要將他們以奈及利亞語所講述之內容告訴臺灣女生知悉乙節以觀(同上審判筆錄參照),由被告及上開證人於現場之互動關係,可知甲○○轉述予乙○○及丙○○知悉之內容為真實,顯見被告當時確實有以奈及利亞語傳述甲○○與乙○○及丙○○間有發生性關係等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之行為甚明。
㈣又被告確實於上開時、地向甲○○口出臺語「幹你娘」云云
,使甲○○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而對甲○○公然侮辱之事實,業據證人甲○○及乙○○均於本院上開審理期日證述明確(同上審判筆錄參照),而證人丙○○本院上開審理期日先證稱:我對於被告與甲○○爭吵的內容沒有印象等語,復又證稱:在其二人爭吵的過程中,並沒有聽到臺語的三字經等語(均參見上開審判筆錄),是以證人丙○○既對爭吵過程已無印象,則其後復證述並未聽到臺語的三字經乙節,是否真實,尚非無疑,故其證述尚無從對於被告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確實有於上開時、地以奈及利亞語向聚集於
該處之多位奈及利亞籍人士傳述:甲○○與女客人乙○○及丙○○等女子間有發生性關係等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並對甲○○口出英語「Fuckyou」及臺語「幹你娘」云云,使甲○○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而對甲○○公然侮辱之行為,被告所為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查被告歐麥可向多數奈及利亞籍人士傳述:甲○○與女客人
乙○○及丙○○等女子間有發生性關係等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又其於「WAXPUB」店門外人行道、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向甲○○口出英語「Fuc
kyou」及臺語「幹你娘」云云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上開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誹謗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
犯罪後仍未能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公訴意旨另以:緣告訴人甲○○係設於臺北市○○區○○○
路○段○○號「WAXPUB」餐廳之保全人員,曾制止被告歐麥可騷擾該餐廳之女客人,致歐麥可心生不滿。歐麥可乃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公然侮辱及恐嚇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凌晨某時及九月十一日凌晨某時許,均在上址店門外人行道之公開場所,連續傳述:甲○○與女客人乙○○、與丁○○女友丙○○等多人,均有發生性關係等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並夾雜以英語「Fuckyou」、臺語「幹你娘」公然侮辱甲○○,又先後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凌晨某時、九月四日凌晨三時及九月十一日凌晨某時許,在上址店門外人行道之公開場所,以奈及利亞語:要殺了你、要讓你沒工作等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甲○○致生危害於安全,且均作勢毆打,後經旁人勸阻始願離去,因認被告歐麥可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嫌及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嫌等語。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罪嫌,無非以告訴人甲○○之指述及證人乙○○之證述資為論據。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上開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犯行,辯稱:我不是甲○○的老闆,怎麼可能讓他沒工作,我也不可能殺了甲○○等語。經查,關於被告被訴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罪嫌部分,證人甲○○於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被告有說我與女孩子發生性關係就是九十四年九月四日那一次,九月十一日那天,被告並沒有說什麼,是我通知警察到場等語(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且證人乙○○亦表示其僅知悉被告於九十四年九月四日當天有傳述甲○○與女孩子發生性關係之情事,除此以外,並沒有聽到被告有再說這些話語,也沒有聽到被告有以臺語的三字經罵甲○○等情(同上審判筆錄參照),故由證人甲○○及乙○○之證詞均無從證明被告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凌晨及同年九月十一日凌晨有為上開公然侮辱及誹謗之行為;至於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證人甲○○雖於本院上開審理期日證稱:被告在九十四年九月四日並沒有說要讓我沒工作,至於之前或之後講的,我也不記得了,而被告當天有以英文講說,我吵到他,他要殺我的話,後來被告的朋友就將他拉走了等語(上開審判筆錄參照),然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被告與甲○○發生爭執時亦同時在場之證人乙○○及丙○○均證稱:我們並沒有聽到被告有說要殺甲○○以及要讓甲○○沒有工作的話等語明確(均參照上開審判筆錄),顯見證人甲○○之證述內容與證人乙○○及丙○○有明顯矛盾之處,則被告究竟有無向甲○○恐嚇稱:要殺了甲○○云云之行為,尚非無疑,從而尚難僅以證人甲○○此部分之證述認定被告有為上開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證人乙○○復證稱:我只有看到甲○○很激動的走來走去罵人,並沒有看到甲○○有以手舉起來作勢要打人的動作等語屬實(同上審判筆錄參照),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凌晨及同年九月十一日凌晨有為上開公然侮辱、誹謗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以及於九十四年九月四日有為上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斌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葉珊谷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