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3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怡如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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