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官王參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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