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月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