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02號聲請人 蔡惠珠 (即 蔡進亮 之繼承人)
蔡惠香 (即蔡進亮之繼承人) 蔡興銘 (即蔡進亮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蔡惠珠、蔡惠香、蔡興銘等3人應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02號聲請人 蔡惠珠 (即 蔡進亮 之繼承人)
蔡惠香 (即蔡進亮之繼承人) 蔡興銘 (即蔡進亮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蔡惠珠、蔡惠香、蔡興銘等3人應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