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96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22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23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2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宏義務辯護人林易志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 律師(法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裁定再開本件辯論,並定108年4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