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8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林郁豐

被告 陳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霞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3655元(計算式:本金315740+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112年12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7915.13=323655.13,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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