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勞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竹勞簡字第12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