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齊股徐文豪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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