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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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提出本件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一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如主文所示之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提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