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89號

上訴人 賴金忠

被上訴人巨洲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足見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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