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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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陳婉寧 律師
何新琦
被 告 張宜興 (即 許翠雲 之繼承人)
張貞敏 (即許翠雲之繼承人)
張芷甄 (即許翠雲之繼承人)
張郁菁 (即許翠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宜興、張貞敏、張芷甄、張郁菁為許翠雲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翠雲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死亡,被告許翠雲之
繼承人為張宜興、張貞敏、張芷甄、張郁菁,惟張宜興、張
貞敏、張芷甄、張郁菁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經原告於109年4
月15日具狀聲明由其等承受訴訟,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及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承受訴訟暨承當訴訟狀在卷可參,
揆諸首揭說明,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張宜興、張貞敏、
張芷甄、張郁菁為被告許翠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