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陳婉寧 律師
       何新琦
被   告  賴瑞南 (即 賴富 之繼承人)
       賴三榮 (即 賴富之 繼承人)
       賴文升 (即賴富之繼承人)
       賴美玲 (即賴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瑞南、賴三榮、賴文升、賴美玲為賴富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富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死亡,被告賴富之繼承
人為賴瑞南、賴三榮、賴文升、賴美玲,惟賴瑞南、賴三榮
、賴文升、賴美玲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經原告於109年4月15
日具狀聲明由其等承受訴訟,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
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承受訴訟暨承當訴訟狀在卷可參,揆諸
首揭說明,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賴瑞南、賴三榮、賴文
升、賴美玲為被告賴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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