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呂學文 被告 劉世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華奕超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