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反勞動法令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聲請人 邱柏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寬俊 間請求確認違反勞動法令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聲明第二項聲請人如撤銷工作規則記過之處分,有何客觀上可得之利益(如可領得之獎金約為多少)?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