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鍾德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兆雄劉兆瑛劉家宏 間確認遺產分割協
議無效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劉兆雄申辦現金卡、代償
金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劉兆雄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劉兆雄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11建號建物(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劉兆雄明知負有債務,為避免聲
請人追索,而將系爭不動產登記在相對人劉兆瑛名下。又相
對人劉兆瑛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登記在相對人劉家宏
名下。相對人之行為已侵害債權人之債權實現,故聲請人自
得請求確認上開分割協議及贈與行為均無效,為此聲請調解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劉兆雄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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