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95號聲請人 翁博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瑞桃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
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相對人魏瑞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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