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9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財鋒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260、261、262地號○○○區○○段165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黃財鋒、債務人 許美華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鋒齡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