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 林泓宇 被告 李明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 陳佩如 與原告原係夫妻(2人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始協議離婚),為有配偶之人,竟於陳佩如與原告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基於相姦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與陳佩如發生性行為共18次,被告亦坦承犯行。被告上開相姦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6851號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1號判決有罪在案。原告於被告為妨害家庭之行為前即曾告知被告不可犯,惟被告明知故犯,破壞婚姻制度之和諧,且犯後態度不佳,竟多次、陸續不斷與陳佩如聯絡,且發生多次性行為,致原告與陳佩如離婚,原告家庭破裂,精神上著實痛苦不已,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判決雖已以被告102年11月16日之相姦行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5萬元,惟本件係其他不同時地發生之行為,次數之多足令原告精神大受打擊,且被告曾透過朋友表示願以150萬元和解,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爭執,伊未與原告商量賠償金額,但伊願意賠償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陳佩如與原告原係夫妻(2人於102年12月30日始協議離婚),為有配偶之人,竟於陳佩如與原告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基於相姦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與陳佩如發生性行為共18次,被告上開相姦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6851號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1號判決有罪在案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無訛,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社會一般觀念,如明知為有婦之夫而與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其妻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自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27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圓滿,具有人格利益,而通姦行為對於他人婚姻關係之干擾,就我國社會上之一般評價而言,被害人會感到悲憤、羞辱、沮喪,且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通姦者與相姦者之行為,常使被害人對外需遭受他人對其婚姻處理方式之質疑,進而致其精神上及社會評價、地位於無形中遭受損害,是相姦之干擾他人婚姻關係之行為,可謂已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查被告明知訴外人陳佩如於102年12月30日之前為原告之配偶,仍與陳佩如相姦乙節,已如前述,堪認被告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破壞原告之婚姻生活,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從而,原告依上揭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三)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39條通姦、相姦罪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夫妻婚姻之圓滿不可侵犯性,相姦者為相姦行為時即已破壞他人婚姻關係之圓滿,對於被害人之婚姻關係造成無可抹滅、彌補之裂痕,縱其相姦次數眾多,其所侵害之法益亦屬同一,是法院於審酌被害人非財產上損害之數額時,並非單純以其相姦次數多寡核定賠償數額,而係以相姦者之整體侵害行為,及其他各種情形綜合判斷後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於101、102年度總所得分別為539,700元、252,000元,名下有汽車1輛;被告則為二技畢業,職業為工廠員工,每月薪資約2萬3千元,於101、102年度總所得分別為330,000元、246,375元,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2筆,業經兩造分別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第35頁),且有本院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7頁);另參酌原告曾於103年間對被告102年11月16日之相姦行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被告並已給付完畢等情,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判決、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第3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383號卷第23頁),足認本件被告自102年11月16日迄102年12月26日陸續與訴外人陳佩如發生相姦行為,即被告之整體相姦行為係自102年11月16日迄102年12月26日共19次,僅因檢察官分別起訴致原告分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亦已依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判決給付原告35萬元,堪認其事後有試圖減少犯行所生損害之情事,本院認原告於本件得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以50萬元為適當。至原告雖主張:被告曾透過朋友表示願以150萬元和解云云,惟被告否認之,原告亦未舉證已實其說,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係屬有據。
(四)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10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另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據此,爰依兩造勝敗程度酌定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即無必要;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1│102年11月18日│臺南市新市區田園汽車旅館│││上午9至12時期││││間之某時││├──┼───────┼─────────────┤│2│102年11月22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晚上8時許│之1號隔壁鐵皮屋│├──┼───────┼─────────────┤│3│102年11月27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4│102年11月28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5│102年11月30日│臺南市○○區○○○00號儷泉│││深夜至同年12月│溫泉館│││1日凌晨2時期間││││之某時││├──┼───────┼─────────────┤│6│102年12月1日凌│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晨2時至同日上│之1號隔壁鐵皮屋│││午7時期間之某│(被告與陳佩如發生2次性行│││時│為)│├──┼───────┼─────────────┤│7│102年12月4日上│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午6至10時期間│之1號隔壁鐵皮屋│││之某時││├──┼───────┼─────────────┤│8│102年12月5日上│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午6至10時期間│之1號隔壁鐵皮屋│││之某時││├──┼───────┼─────────────┤│9│102年12月6日上│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午6至10時期間│之1號隔壁鐵皮屋│││之某時││├──┼───────┼─────────────┤│10│102年12月11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11│102年12月19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12│102年12月19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13│102年12月21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晚上8時至同月│之1號隔壁鐵皮屋│││22日上午6時期│(被告與陳佩如發生2次性為│││間某時│)│├──┼───────┼─────────────┤│14│102年12月24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15│102年12月25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16│102年12月26日│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社內135│││上午6至10時期│之1號隔壁鐵皮屋│││間之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