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許哲仁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5日具狀提起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價額。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