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11號上訴人臺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周榮龍 上訴人 簡阿合 被上訴人 王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111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關於上訴人臺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為新臺幣(下同)1,458,483元,關於上訴人簡阿合為3,175,375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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