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47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冠臻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
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