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47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冠臻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

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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