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14號
原告 林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松座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