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54號

原告 金禾千

被告 吳信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駱映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