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022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告 林萬財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02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嘉容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靜茹
法 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