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0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022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郭西良

蘇炫心

被告 林萬財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02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嘉容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靜茹

法 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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