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秉毅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以網際網路方法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106年2月5日18時11分前某時許,透過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上網至FACEBOOK(下稱臉書)上之「卡提諾論壇」網站平台,得知該「卡提諾論壇」網站平台上有流傳少女即代號3520─甲106001(下稱A女)裸露胸部等猥褻行為之影片,並將該少女裸露胸部等猥褻行為之影片直接連結至其所申請之臉書網站平台後,明知該少女裸露胸部等猥褻行為之影片中人物A女係為未滿18歲少女,竟基於散布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影片之犯意,於106年2月
5日18時1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某處,透過其所申請之臉書網站平台,以「彰化00國中,胸部發育很好的大奶妹,猜猜幾罩杯」為標題,將上開裸露未成年少女胸部等猥褻行為影片再上傳至上開「卡提諾論壇」網站平台上,以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有人將上開猥褻行為影片上傳至上開「卡提諾論壇」網站平台之情形,於106年8月27日通知乙○○到案說明後,而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所謂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4號判例意旨參照)。上開判例意旨於同屬以供人觀覽物品之方式侵害社會法益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之罪,亦有適用。查被告將本案影片之電子訊號藉由不詳程式上傳網路,並非將本案影片以實際交付方式散發傳布於眾,僅係將影片置於該網站內之不特定用戶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尚須待用戶點選下載後,始得觀覽本案影片,是與「散布」之行為態樣尚屬有別,而應屬「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方法散布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及刑法第23
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方法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影片罪。
四、爰審酌被告當知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已屬國際共識,竟以將上開影片上傳至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網站內,供該網站內之不特定用戶觀覽,妨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長,並助長偏差觀念之散布,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係關於規範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所設之特別規定,且依該條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查本案前開影片之附著物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前開物品尚屬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簡易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889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不詳時間,透過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上網至FACEBOOK(以下均簡稱臉書)上之「卡提諾論壇」網站平台,得知該「卡提諾論壇」網站平台上有流傳少女即代號3520─甲106001(以下均簡稱A女)裸露胸部等猥褻行為之影片,並將該少女裸露胸部等猥褻行為之影片直接連結至其所申請之臉書網站平台後,明知該少女裸露胸部等猥褻行為之影片中人物A女係為未滿18歲少女,竟基於散布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影片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5日18時1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某處,透過其所申請之臉書網站平台,以「彰化00國中,胸部發育很好的大奶妹,猜猜幾罩杯」為標題,將上開裸露未成年少女胸部等猥褻行為影片再上傳至上開「卡提諾論壇」網站平台上,以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有人將上開猥褻行為影片上傳至上開「卡提諾論壇」網站平台之情形,於106年8月27日通知乙○○到案說明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後,由該署簽臺灣高等檢察署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A女、及代號3520-甲106001(即A女父親,以下均簡稱B男)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透過其所申請臉書網站平台,以「彰化00國中,胸部發育很好的大奶妹,猜猜幾罩杯」為標題,將上開裸露未成年少女胸部等猥褻行為影片再上傳至上開「卡提諾論壇」網站平台上之多張照片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影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檢察官許英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莫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