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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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1號原告 呂東嘉 住○○市○里區○○○街000號
許雅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被告 陳怡蓁
陳忠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89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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