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 杜志銘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被告 林宗原 訴訟代理人 林英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