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林素娥 代理人 郭瑩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9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永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