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28號上訴人 程盟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修平 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