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泯彣
黃湞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予陳碧旺郭陳春菊陳春美陳素枝 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4日11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0,309元(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建物112年房屋課稅現值671,900元,公同共有2分之1的課稅現值即為335,950元、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526元/平方公尺,面積1,3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12,526元/平方公尺=8,724,359元;335,950元+8,724,359=9,060,3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顏珊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