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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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李權哲 被告 田啓宏
林育陞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審結判決在案(有本件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原告於115年9月1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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