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簡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簡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紘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887號),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貳拾壹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金訴字第一四二五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王子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25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