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0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元宏 被告久和成不銹鋼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竣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 郭竣介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竣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楊雅萍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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